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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锡锌教授就“黑名单:治理技术的创新还是误用?”作报告


2020年715日,山东大学法学学科复办四十周年高端讲坛“黑名单:治理技术的创新还是误用?”在线上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法学院院长周长军担任主持人,法学院王德志教授、李忠夏教授和厦门大学胡萧力副教授作为与谈参与了此次讲座。

王锡锌教授首先对黑名单的法律属性进行了分析,认为行政机关将特定的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黑名单)的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处罚。与黑名单绑定的联合惩戒手段往往限缩当事人的权利和增加当事人的义务,是一种严厉的制裁行为,因此符合行政处罚权力属性和功能属性的定义。

其次,王锡锌教授分析了针对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设置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中国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了急迫的信用需求和现实的信用缺失;第二,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供给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的模式;第三,日渐兴起的大数据技术对信用体系建设所依赖的数据供给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再次王锡锌教授行政黑名单的形成过程进行了分析根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行政机关对公众信息数据合法地进行采集,而公众信息中的失信信息将被记录到主体信用档案,每一条失信信息都有相对应的分值,若分数相加后触发临界的分值,相关主体就会构成严重的失信,受到相应的惩戒。

王锡锌教授对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首先是政府方面的制裁,如企业将失去政府采购招标的资质,失信人会被剥夺某些权利等。其次是市场方面的制裁,如限制失信人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限制其高消费等。此外还有某些行业的制裁措施,如对失信人进行除名等资格限制。最后,媒体舆论对失信人信息的公开披露也会对其名誉权和人身自由等权利造成侵害。

最后王锡锌教授总结道,一旦失信主体进入黑名单,必将激活下游的制裁手段,黑名单和联合惩戒手段将共同构成新的复合处罚制度,此应当将列入黑名单的行为界定为行政处罚行为并在《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过程中加以规范,从而使其在法治轨道上得以良好运行。

与谈王德志教授认为,黑名单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在运行中存在被严重滥用的情形,因此应当将其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在处罚设定实施主体以及法律救济方面对其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建议引入合宪性审查,强化黑名单制度法律规制李忠夏教授指出,黑名单制度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紧密相连,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和功能层面对其加以界定,避免黑名单制度在使用时过于宽泛而违反比例原则胡萧力副教授认为,“失信”一词违反的主要是现有的制度规范而非仅限于道德层面,如果将黑名单在功能上认定为一种行政处罚,就意味着必须要坚持处罚法定和程序正义,以解决黑名单制度滥用的问题。王锡锌教授对与谈人的看法和听众的提问进行了回应和交流。

主持人周长军教授对王锡锌教授学术报告给予了高度评价,指出黑名单制度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对于其法律属性和规制方式需要行政法学宪法学等多学科学者展开更为深入的研究。


王锡锌,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治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大学国际合作咨询委员、教育部国家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外法学》 主编。曾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2010- -2018)、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2015-2017),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Bok杰出国际访问教授(2012),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2013),研究领域为中国行政法、法律和行政过程分析、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政府治理等,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 《法学研究》 等刊物发表文章上百篇。


文编/胡鹏月

审核/周长军

编辑/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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